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 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 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 可按表1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 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 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 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 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 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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