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俗称《新噪音法》。
一、有效维权记住这两条就够了!
第二十八条:主打人多力量大、投诉次数不怕多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条:逐级维权,然后不停12345,帽子叔叔治标不治本。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
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专门用来慰噪声制造者的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
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六十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
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
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
噪声污染。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三、维权不易,给自己打气的法条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
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其他通用的监督管理法条
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
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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